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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云01民初722号增加诉讼请求及开庭传票公告

作者:杨晶  发布时间:2025-01-01 09:49:5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722号  

 

云南中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博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中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普通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原告增加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申请人享有的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80649元债权具有购房者优先权。)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    

 

联系人:杨晶、王蓓蓓

地  址:昆明市滇池路485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来源:清破庭
责任编辑: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