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2310号
姜金龙: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2310号上诉人何佳与被上诉人童国富,原审被告姜金龙、杨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2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11229号判决;二、姜金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童国富借款本金57820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4日起以5782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童国富对何佳、杨晓飞的诉讼请求。四、驳回童国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56元,由姜金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元,由姜金龙负担。鉴定费2300元由童国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