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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12310号案件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31 15:02:3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2310

 

姜金龙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2310号上诉人何佳与被上诉人童国富,原审被告姜金龙、杨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2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11229号判决;二、姜金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童国富借款本金57820元,并支付自2022424日起以5782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童国富对何佳、杨晓飞的诉讼请求。四、驳回童国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56元,由姜金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元,由姜金龙负担鉴定费2300元由童国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十二三十一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马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