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2313号
王俊波: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2313号上诉人何小梅与被上诉人王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2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17422号判决;二、王俊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何小梅借款本金207000元,并支付以20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3年12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何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31元,由王俊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62元由王俊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