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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11178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31 11:12:0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11178

 

谢海龙、周训笔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1178号上诉人冯建刚与被上诉人云南兴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谢海龙、周训笔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您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您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1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民初59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建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3元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