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11178号
谢海龙、周训笔: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1178号上诉人冯建刚与被上诉人云南兴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谢海龙、周训笔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您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您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1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民初59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建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3元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