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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11097号裁定书送达公告
作者:字良蓉  发布时间:2024-12-31 10:37:0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11097号

 

张应华: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1097号上诉人徐建明、刘樱与被上诉人李汉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您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您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10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徐建明、刘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62元,减半收取3681元,由上诉人徐建明、刘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字良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