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11097号
张应华: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1097号上诉人徐建明、刘樱与被上诉人李汉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您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您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10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徐建明、刘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62元,减半收取3681元,由上诉人徐建明、刘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