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1454-3号
张安华: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云南商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145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2民初393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一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为334.5元,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为334.5元,由云南商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二庭二楼619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