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初244号
云南富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鑫宇和贸易有限公司、兰坪县青甸湾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维西广发铁矿开发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小凹子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富源四创矿产品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要点如下:一、由被告富源四创矿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66645796.77元及截止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31039800元(含罚息、复利),并以本金66645796.77元为基数,分别按年利率6.50%加收30%计付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二、如被告富源四创矿产品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则被告云南富都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鑫宇和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富源四创矿产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对原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赔偿责任;三、如被告富源四创矿产品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则被告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兰坪县青甸湾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维西广发铁矿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富源四创矿产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对原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照法律规定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3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