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12605号
云南妙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重庆夏天建筑设备租赁站上诉被上诉人云南妙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世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12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民初6897号民事判决;二、云南妙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世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夏天建筑设备租赁站合同款121084.67元;三、驳回重庆夏天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重庆夏天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700元,由云南妙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2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重庆夏天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700元,由胡世河承担2820元。因重庆夏天建筑设备租赁站已经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故退还2820元,本院向胡世河追缴282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