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1110号
丁健: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1110号上诉人程恒林与被上诉人丁健、赵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1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二、丁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程恒林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3.4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程恒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76元,由丁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元,由丁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