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10973号
刘志华: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0973号上诉人徐建明、刘樱与被上诉人李汉权合同纠纷一案,因您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您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09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云0128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建明、刘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12元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