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9234号
云南聚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你与熊君、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92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
二、由云南聚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偿还—10—136481.09元,并以136481.09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月4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由熊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偿还136481.09元,并以136481.09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月4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四、驳回熊君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58元、保全费2606元,由云南聚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5082元,由熊君负担50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58元,由云南聚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3779元,由熊君负担37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