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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10049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6 16:06:0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10049

杨金明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终10049上诉人孟连润源商贸有限公司、林清燕与被上诉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杨金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41128日作出(2024)云01民终10049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即“一、被告孟连润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剩余租金人民币321475.07元(含留购价款100元),并以人民币321475.07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8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罚息;三、被告孟连润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五、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孟连润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云J39542(车架号为LZZ7CLXC5LC334907)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即“二、被告孟连润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694272.46;四、被告杨金明、林清燕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金明、林清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孟连润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上诉人孟连润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76929.39元;四、被上诉人杨金明、上诉人林清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杨金明、上诉人林清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上诉人孟连润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被上诉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6835元,由上诉人孟连润源商贸有限公司、林清燕、被上诉人杨金明共同负担4293.60元,被上诉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54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835元,由上诉人孟连润源商贸有限公司、林清燕、被上诉人杨金明共同负担4293.60元,被上诉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541.4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0049民事判决书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来源:民四庭
责任编辑:邓照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