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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租好几手,晋宁法院法官七度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4-12-16 09:53:11 打印 字号: | |

一块11.5亩的土地几经转手,租给了不同的人经营使用,却在租期还未到的时候起了纠纷,第一手合同已解除,后续租户该何去何从……

原告杨某在租赁的荒地上建盖了农家乐,后将农家乐和周边的两块土地租赁给了王某,租期为15年。在王某租赁期间,王某又将租来的农家乐和土地转租给了洪某经营使用,洪某又将土地其中的一部分转租给了另外两户。到2024年需要支付租金时,杨某多次催讨,王某和洪某均互相推脱不予支付,杨某一气之下与王某解除了租赁合同。

合同虽然解除了,但农家乐和土地仍然被洪某和转租的两户占有使用,杨某只能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农家乐、土地占用费4万余元并要求返还农家乐及土地。

案件诉到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晋城法庭后,王某一直表达自己的无奈,表示租金自己也没有收到,而且农家乐里洪某添置了许多设施设备,土地上也建盖了许多大棚用于种植多肉植物,如果强行要求收回土地,洪某和其他租户一定会损失惨重。

承办法官实地查看了涉诉农家乐和土地,听取了其他租户的意见后,认为该案如果一判了之的话不利于解决矛盾,反而又会增加很多起新的诉讼和纷争,于是决定召集原告杨某和王某、洪某及其他租户一起坐下来谈谈,看看怎样才能满足各方利益的同时又能一次性实现案结事了。

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转租情况复杂,各租户的种植、经营情况又各不相同,大家都表达了自己的难处,案件调解陷入了僵局。该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官可以直接下判决,但判决后,其他租户的问题没有解决,进入执行程序后也是一个难题。法官只能多次往返组织调解,耐心为租户释法明理,到了第七次现场调解的时候,几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合意,原告杨某同意将土地交给洪某等租户使用到租期满,洪某将农家乐归还原告,建盖的大棚等附着物到期后就折抵租金全部归原告所有,今后的租约也由原告杨某直接对接到各租户。

至此,一个可能导致一系列诉讼的棘手纠纷终于得到了有效的解决,涉案各方的利益也得到了有效维护,原告和租户都表达了对结果的满意以及对法官耐心组织调解的感激。

“案结”不是审理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晋宁法院晋城法庭不断延伸司法触角,将司法服务与基层社会治理相互融合,推动基层治理从化讼止争向少讼、无讼转变,以更加柔和地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晋宁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