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0892号
云南分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花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晶晶上诉陈苹、上海分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民初7068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云南分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陈苹支付货款228284.5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的标准,向被上诉人陈苹支付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被上诉人上海分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被上诉人云南分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的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陈苹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3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