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0718号
昆明市东川区云盟牧业有限公司、陈诗思、陈柏明、张武: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终10718号上诉人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东川区云盟牧业有限公司、陈诗思、彭飞、陈柏明、张武、云南云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2024)云01民终10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4)云018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昆明市东川区云盟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尚欠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86606元”;第二项,即:“由被告昆明市东川区云盟牧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同时支付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逾期未付货款资金利息(以未付货款人民币2186606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直至款项偿清之日止)”;二、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4)云018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彭飞、陈柏明、张武、云南云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彭飞、陈柏明、张武、云南云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上诉人昆明市东川区云盟牧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上诉人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294元,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7元,均由被上诉人昆明市东川区云盟牧业有限公司、彭飞、陈柏明、张武、云南云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0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