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2074号
赵顺飞、赵顺达、云南佩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终12074号上诉人岳东、岳雷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信欧科技有限公司、赵顺飞、赵顺达、李松江、陈印以及原审第三人云南佩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2024)云01民终1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32元,由上诉人岳东、岳雷负担;二审财产保全费1596元由上诉人岳东、岳雷以及被上诉人赵顺飞、赵顺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