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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官渡法院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4-12-10 11:00:35 打印 字号: | |

被继承人死亡后,同时留下遗产和债务,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债权人该如何继续追讨自己的债权?权利又该如何保障?面对困境,官渡法院的这份判决,成功解开了此结。

案情要回溯到2020年,李某某因病离世,留下了遗产和债务。李某某离世后,陈某某作为李某某的遗产债权人向其继承人李某主张债权,而李某却向他出示了一份《放弃继承声明》,表示父亲与母亲已于2013年离异,其作为唯一继承人,已声明无条件放弃继承李某某的全部财产。

陈某某想尽办法也无法实现债权,百般无奈之下,他向官渡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李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官渡法院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发现案情并不简单。在认真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审查案件所有证据后,承办法官与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进行了沟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的规定,向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充分释法说理。民政局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和申请人的实际困难,愿意承担这份社会责任。

经过审理后,官渡法院认为,陈某某为李某某的遗产债权人,属于法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范畴;而李某系李某某的唯一继承人,且已出具《放弃继承声明》,应当认定李某某的遗产属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另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李某某生前暂住登记证明,昆明市官渡区系李某某生前住所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等条文的规定,指定李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即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作为李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至此,官渡区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顺利画上圆满句号。

 

法官说法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将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兜底主体亦是我国法律上的一项创新。民政部门承担着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且与遗产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其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能更公正有效地处理相关遗产。

面对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的遗产,官渡法院认真履职尽责,确保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有序管理、合理分配,维护继承人、遗产债权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遗产处理的流程,减少社会纠纷与矛盾。

下步工作中,官渡法院将继续把遗产管理人等制度落实到位,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司法的柔情和温度,同时,加强府院联动,强化司法便民与政务服务的有机衔接,助力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

 
来源:官渡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