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7192号
莫信勇、徐国书、徐绍荣、杨宏、云南仟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俊丽、云南岱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红河仟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仟林(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7192号上诉人张澍与被上诉人莫信勇,原审被告徐国书、徐绍荣、杨宏、云南仟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俊丽、云南岱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红河仟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仟林(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7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2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即:“一、被告徐国书、徐绍荣、杨宏、云南仟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俊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偿还原告张澍借款本金620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65%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徐国书、徐绍荣、杨宏、云南仟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俊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支付原告张澍财产保全担保费6000元;三、被告徐国书、徐绍荣、杨宏、云南仟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俊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澍律师费40000元;四、被告云南岱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红河仟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仟林(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若被告徐国书、徐绍荣、杨宏、云南仟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俊丽、云南岱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红河仟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仟林(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张澍有权对被告徐国书所有的位于景谷县杧乡路62号01幢房屋(房产证号:景房权证景谷县字第20150241号)及对被告徐国书、杨宏按份共有的位于景谷县杧乡路62号02幢房屋(房产证号:景谷权证景谷县字第20150266-1号及景房权证景谷县字第20150266-2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张澍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2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六、驳回原告张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莫信勇对第一项维持的第一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莫信勇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徐国书、徐绍荣、杨宏、云南仟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俊丽追偿;
四、驳回张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02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徐国书、徐绍荣、杨宏、云南仟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俊丽,云南岱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仟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红河仟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仟林(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莫信勇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274元,由莫信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