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7409号
石林艾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7409号上诉人李廷龙、陈丽萍、陈永昆、张雅琪、张志国与原审第三人新能(云南)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石林艾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7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云0126民初3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反诉原告陈永昆、陈丽萍、张雅琪、张志国的全部请求。”;二、撤销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云0126民初3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驳回本诉原告李廷龙的全部诉讼请求。”;三、确认李廷龙与陈永昆、陈丽萍、张雅琪、张志国、石林艾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以资抵债协议》有效;四、在李廷龙履行《整体资产出售协议书》项下张荣合同义务并办理相应手续后,在具备办证条件下,向陈永昆、陈丽萍、张雅琪、张志国、石林艾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陈永昆、陈丽萍、张雅琪、张志国、石林艾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通知起十五日内协助李廷龙办理原路南彝族自治县水泥厂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五、驳回陈永昆、陈丽萍、张雅琪、张志国的上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永昆、陈丽萍、张雅琪、张志国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永昆、陈丽萍、张雅琪、张志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廷龙负担100元,由陈永昆、陈丽萍、张雅琪、张志国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