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1071号
李太华、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1071号上诉人李光玉与被上诉人娄方健,原审被告昝家亮、李太华、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1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光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