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云01民终11918、11918-1、11918-2、11918-3、11918-4号
云南永昌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高静、张文凯、宋凯、张锦丰、万才储与被上诉人石林源晨实业有限公司以及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云0126民初1601-1、1601-2、1601-3、1601-5、160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公告期间自2024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2024年12月23日下午14:30在本院三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