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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法院“共享法庭”再绘多元解纷“好枫景”
  发布时间:2024-11-28 10:37: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龙泉人民法庭与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协调联动,依托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共享法庭,成功在诉前实质性化解了一起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为表谢意,将一面写着公正高效助调解,定纷止争解民忧的锦旗送到共享法庭

20248月,王某驾驶货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孔某(均为化名)发生碰撞,导致孔某手臂、腰背部擦伤。之后,孔某到美容医院对其身体受伤部位进行疤痕修复。

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孔某遂向王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认为,孔某医疗费中的伤疤修复费用过高,有过度治疗和用药的可能。双方就赔偿费用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龙泉人民法庭与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协调联动,依托道路交通共享法庭,共同对这起纠纷进行调解。

法官在了解到孔某伤情为左手臂、腰背部擦伤,均为浅表皮肤擦伤,且受伤的位置处于相对不明显的部位,日常着装后不影响外在形象,疤痕修复的必要性、紧迫性较轻。孔某拟进行疤痕修复时,对医疗机构的选择和修复方案的确定均未与保险公司协商或告知,双方对费用合理性存在争议。法官向双方释明法律法规,并确认各相关责任方及调解原则,经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矛盾化解后,当事人来到共享法庭,将一面锦旗送到法官干警和民警的手中,以表达对共享法庭高效办案的充分认可和由衷感谢。


法官释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有权获得因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赔偿。整容费用是否应当全额赔偿,关键在于其合理性与必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换而言之,医疗费的赔偿范围应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而整容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特殊赔偿项目,仅限于事故造成人身特殊部位受损,且自身无法恢复原貌,必须依靠特殊医疗手段方能予以恢复的特殊情形。除需要具备上述情形外,整容费还必须是合理正当的,不必要的支出是不纳入赔偿范围。

本案中,孔某受伤位置日常着装后不影响外在形象,疤痕修复的必要性、紧迫性较轻。孔某主张修复疤痕的整容费用虽然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费用应当依法在合理范围内确定,才符合公平原则。然而,孔某在进行修复治疗前,对医疗机构的选择和修复方案的确定均未与保险公司协商或告知,由此产生了较高的治疗费用,难以认定为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由其自行负担。

法官在此提醒,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索赔不能太任性,被侵权人并不因处于受害者地位而享有对侵权人无限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赔偿的范围与伤害和损失的程度相关联,受伤害一方要树立起正确的维权观念,对于不合理的费用支出将由被侵权人自行买单。

 
来源:盘龙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