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6514号
邱春华: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6514号上诉人杨洋、杨锡鸿与被上诉人云南融通金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融通金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王云珍、白素云、邱春华生命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6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16706号民事判决;二、云南融通金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融通金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洋、杨锡鸿各项损失89230.02元;三、驳回杨洋、杨锡鸿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656元,由云南融通金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融通金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负担463元,由杨洋、杨锡鸿负担131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56元,由云南融通金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融通金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负担463元,由杨洋、杨锡鸿负担131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