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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10209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21 15:32:0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0209号     

蓝维新: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0209号上诉人起生宏因与上诉人云南腾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蓝维新、原审第三人昆明锟渠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0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3元,由上诉人起生宏承担50元,由上诉人云南腾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233元。上诉人云南腾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3元,予以退回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来源:民四庭
责任编辑:洪珊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