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8127号
杨敏、马男、张宏、姚腾展、富滇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8127号上诉人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妍颖、中核腾辉(昆明)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福瑞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合众工贸有限公司、杨敏、昆明盛希地经贸有限公司、皮铭、马男、王光琰、张宏、张建、韩嘉定、蔡险峰、姚腾展、皮芮菱、周煜山、张云飞、纳惠及原审第三人富滇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8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41,562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上诉人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二○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