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7862号
星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科潜源智慧应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7862号上诉人万增强因与被上诉人阮秋玲、星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科潜源智慧应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孙素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7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1147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星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阮秋玲支付货款198,293.8元,并支付以198,293.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被上诉人中科潜源智慧应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7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所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上诉人孙素贞在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所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被上诉人阮秋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02元,由被上诉人星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科潜源智慧应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孙素贞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2元,由被上诉人星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科潜源智慧应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孙素贞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