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7894号
张娟、彭宽、前海潮阳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昆明远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昆明远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5元,由昆明远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