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应诉、举证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义务,怠于举证将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一起来看看西山法院的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陈某在工地上班时被铝模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右环指末节指骨骨折。陈某向该工地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即某建筑劳务公司要求工伤保险赔偿未果,遂向西山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陈述其接受第三人程某、黄某招录、管理并安排工作,西山法院要求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就与第三人程某、黄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如实陈述,但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均以“不清楚”“需庭后核实”“应由原告举证”等说辞进行否认。
法院判决经审查,原告陈某所完成的工作包含在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所承接劳务分包范围内,且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已实际接受原告陈某的劳动成果,并为此支付了相应报酬。
因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庭审全部材料,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履行诚信义务的情况,作出事实认定。现在案证据与陈某主张的事实可以相印证,某建筑劳务公司至本案判决作出时均未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交反驳证据,故依法应当作出与其不利的认定。
综上,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法院认定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西山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释法
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主持下充分举证,如实陈述有关事实,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被告用人单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消极应诉、怠于举证的问题,违反民事诉讼法诚实守信原则,导致审判效率低下、诉讼成本高等不良后果,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难以实现,影响司法审判的权威。
西山法院在此提醒,诉讼当事人应积极诚信应诉,履行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共同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