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1131号
王维熙: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1131号上诉人徐洋与被上诉人云南启凡酒业有限公司、王维熙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2024)云01民终11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徐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1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