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7232号
周明兴: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昆明磐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恒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周明兴、周明学、原审被告曾继锋及原审第三人李亚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对上诉人昆明磐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恒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周明兴、周明学与原审被告曾继锋、原审第三人李亚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云01民终7232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4)云01民终7232号民事判决第十五页第三行中“二、上诉人昆明磐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周明学、周明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被上诉人云南恒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返还款项73280元”补正为“二、上诉人昆明磐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周明兴、周明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被上诉人云南恒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返还款项73280元”;第八行中“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共计3300元,由上诉人昆明磐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周明学、周明学共同承担2970元,由被上诉人云南恒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330元”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共计3300元,由上诉人昆明磐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周明兴、周明学共同承担2970元,由被上诉人云南恒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33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