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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9083号判决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3 10:43:3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9083号

林大伟、韩云秋: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9083号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上诉人林大伟、韩云秋、云南雨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2024)云01民终9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2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解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林大伟、韩云秋、云南雨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二、由林大伟、韩云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13,645.36元及截至2024年6月6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75,680.23元、罚息人民币128,795.28、复利人民币24,531.26元以及以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为基数,自2024年6月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2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林大伟、韩云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律师费5000元;

    四、被上诉人云南雨泉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林大伟、韩云秋追偿;

    五、驳回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78元,由被上诉人林大伟、韩云秋、云南雨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9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民四庭
责任编辑:太朝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