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初499号
云南名峰制药有限公司、深圳鸿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初499号原告冯新利与被告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深圳融智信投资有限公司及你们追加、变更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冯新利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原告冯新利负担。”限你们于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