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1395号
李运平:
本院受理的昆明顺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运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已由上诉人昆明顺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昆明顺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