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0522号
刘刚: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0522号上诉人云南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许乐,被上诉人大理伟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成都槿晟沐洋商贸有限公司、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2024)云01民终10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40元,由上诉人云南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许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0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