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7243号
程江琪:
本院受理上诉人云南中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博涛运输服务部、程江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724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准许云南中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5元,由云南中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