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10302号
大理优欣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终10302号上诉人王红召、张永富、毛红玲被上诉人云南金仁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理优欣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10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红召负担33.34元,上诉人毛红玲、张永富分别负担33.33元。上诉人王红召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退还66.66元。上诉人毛红玲、张永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分别退还66.6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于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