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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云01民初460号

(2024)云01民初460号

(2024)云01民初460号
作者:陈俊宇  发布时间:2024-11-08 12:16:5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初460

 

本院于2024年71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马红琼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红琼支付损害赔偿金12100元。

事实和理由:2022年至2023年5月16日期间,马红琼在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新商场后门、石林街道办事处北大村农贸市场等处摆摊售卖药品。2023年5月16日,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马红琼售卖药品的摊位、车上查获“高效骨痛康”等62种药品,在其家中查获“新版痛风特效药”等66种药品或药品包装,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中“高效骨痛康”等17种药品为假药,经鉴定市场价值共计2497元。经核实,马红琼售卖假药的销售金额为1210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被告马红琼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损害赔偿金12100元支付至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开户行,建行石林支行。账号为:53050189534000000053)。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诉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871-640965200871-64096536

承办法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十一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陈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