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初459号
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时钟鸣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时钟鸣支付损害赔偿金1050元。
事实和理由:2022年至2023年5月1日期间,时钟鸣在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新商场后门、石林街道办事处北大村农贸市场等处摆摊售卖药品。2023年5月16日,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时钟鸣售卖药品的摊位及家中查获“新版痛风特效药”等15种药品,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中“新版痛风特效药”等8种药品为假药,经云南诚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上述8种假药市场价值共计949元。经核实,时钟鸣售卖假药的销售金额为105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被告时钟鸣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损害赔偿金1050元支付至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开户行,建行石林支行。账号为:53050189534000000053)。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诉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871-64096520、0871-64096536
承办法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