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722号
云南中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博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中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普通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2580649元的债权;2.本案诉讼费行装费用由被告承担。)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联系人:杨晶、王蓓蓓
地 址:昆明市滇池路485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