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初507号
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杨先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先进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2000元。
事实和理由: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杨先进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案2024年4月18日立案,2024年4月24日履行公告程序。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2月至3月26日期间,杨先进在未取得相关销售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宁市多个农贸市场销售新版痛风特效药、颈肩腰痛灵、肩周炎腰腿疼等药品。经取样送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杨先进销售的药品为假药。同时,杨先进在未取得相关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宁市多个农贸市场售卖双效伟哥、万艾可、阿拉伯伟哥等十种保健食品。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杨先进销售的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杨先进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金额为200元。依法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依法调取的杨先进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侦查证据卷宗部分书证;2.《刑事判决书》(2024)云0181刑初102号;3.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对杨先进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截图一份;4.杨先进《询问笔录》。本院认为,被告杨先进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本院发现杨先进的违法行为后于2024年4月24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二、调解协议内容
被告杨先进愿意赔偿损害赔偿金2000元,并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损害赔偿金2000元支付至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4023101040025230;户名:安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农行安宁市支行)。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诉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871-64096086
承办法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