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8585号
杨德玲、陈虹利、陈列才、陈梦瑶: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8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民初131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一、解除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博旭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四、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昆明道福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昆明市滇池路1199号福悦商务楼6层600号-612号、7层700号-712号、地下室-1层10号-12号、19号、24-27号共34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民初131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即二、被告云南博旭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118139.2元及该款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昆明道福商贸有限公司、昆明昊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云南驰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莫秀、陈虹旭、杨德玲、陈虹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博旭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云南博旭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118139.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四、被上诉人云南博旭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0725元;
五、原审被告昆明道福商贸有限公司、昆明昊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云南驰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莫秀、陈虹旭、杨德玲、陈虹利就被上诉人云南博旭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原审被告承担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上诉人云南博旭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二庭二楼619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