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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初244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6 14:55:1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云01民初244

云南富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鑫宇和贸易有限公司、兰坪县青甸湾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维西广发铁矿开发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小凹子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富源四创矿产品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事项:申请将云01民初244号案件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 判令四创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645796.77元;2, 判令四创公司支付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为56039192.80元;上述款项合计126684989. 6元,3、判令富都源公司、鑫宇和公司基于债务加入行为对上述款项承 担连带债务或赔偿责任;4, 判令川威公司、钒钛公司、锌业公司、铁矿公司、小凹子公司 按照合同约定对上述愤务承担连带清偿或连带赔偿责任;5, 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债务重组协议》成立有效,主张继续履行并要求除四创公司以外的被申请人分别依据各自合同约定承担共同还款或连带清偿责任。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张《最高额保证合同》《债务重组协议》无效,且法庭向申请人释明,在理论上上述合同存在无效的可能。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1月15日止);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自2024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30日止);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5日止),并定于2024年12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来源:民四庭
责任编辑:罗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