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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云01民初164号判决
(2024)云01民初164号
  发布时间:2024-09-05 10:02:4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云01民初164号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42元,由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民三庭
责任编辑: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