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初334号
袁青、邢丽娟、昆明雨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彦蓉、李浩、云南云润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初334号原告余岗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袁青、邢丽娟、昆明雨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彦蓉、李浩、云南云润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余岗于2024年10月22日对(2024)云01民初334号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云0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