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7859号
王仁江: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7859号上诉人顾云秀、刘星苹与被上诉人王晋、王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5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一、王晋、王仁江、云南道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刘星苹借款本金2151705.26元、利息66098.67元,并支付以2151705.2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顾云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范围内向刘星苹承担本金、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刘星苹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维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王晋、顾云秀、王仁江、云南道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星苹支付律师费8000元、保全担保费6217元”;
三、王晋、王仁江、云南道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刘星苹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至2022年7月31日止的利息114613元,同时支付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6%计算自2023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王晋、王仁江、云南道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顾云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刘星苹借款本金478689元及截至2022年7月31日止的利息27597元,并支付以4786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五、驳回刘星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318元,由王晋、王仁江、云南道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顾云秀负担35785元,由刘星苹负担19533元,保全费5000元,由王晋、王仁江、云南道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678元,由王晋、王仁江、云南道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7448元,由顾云秀负担8885元,由刘星苹负担213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