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隆钦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彭先涛因与被上诉人丁兴刚、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敖琳、锦卓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中隆钦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9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975元,由上诉人彭先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