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8271号
孙圆茹: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8271号上诉人陈星池与被上诉人孙圆茹、冷春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您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您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8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204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孙圆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星池支付保全保险费630元;”;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204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第三项,即“一、被告孙圆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星池归还借款本金364808.47元,以及支付以169641.47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星池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孙圆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星池归还借款本金696288.73元以及以696288.73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8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的逾期利息;四、孙圆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星池归还借款本金295167元,及以借款本金295167元为基数自起诉时起(2023年10月19日)至款项清偿时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利息。五、驳回陈星池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孙圆茹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孙圆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6元,由孙圆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