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彰显了“如我在诉”司法理念,在执法办案中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徐某于2021年10月4日向被告昆明某汽车销售公司以204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越野车。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徐某发现,当车速达到100码左右时水温会异常增高至九十多度。徐某找到昆明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修理,但修理后车辆正常行驶时发动机水温依旧超过95℃。多次协商未果,徐某一气之下将车辆开至被告昆明某汽车销售公司处停放,并以昆明某汽车销售公司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故意将质量不合格的车辆当做好车销售,构成欺诈为由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由被告昆明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损失。
被告昆明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徐某所购车辆具有厂家的质量合格证,原告购车时经过质量查验,无异议才提车使用,被告没有欺诈行为,徐某所购车辆已经使用近两年时间,不符合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退货条件,原告主张退一赔三更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双方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水温偏高是否系车辆质量问题所致。为此,原告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案涉车辆在车速在100km/h以上时出现的发动机水温异常情况属于车辆质量问题。双方对该鉴定意见分歧较大,五华法院遂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被告同时申请案涉车辆生产商的技术研发人员出庭作证。
鉴定人员陈述,其作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主要依据为车辆在路试过程中抓拍的部分存储数据及车辆用户手册第54页中“发动机冷却液温度表显示冷却液温度……如果刻度条偏向‘130’高温方向,表示冷却液温度过高,可能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的表述内容,但该鉴定意见没有相关国家标准为依据。鉴定人员认为用户手册具有对外公示效力,该内容可以作为认定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
车辆生产商研发人员陈述,案涉车辆发动机在设计上对水温超过90℃的情况设计了相应保护功能,水温超过120℃时才会出现水箱沸腾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的情形。研发团队经过多次测试将水温保护的最高值设定为116℃,只要不超过此温度,均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
五华法院办案团队查阅、搜集相关资料后了解到,车辆正常水温一般在90℃左右,超过90℃是否即为车辆质量问题没有国家标准,也无行业标准,鉴定机构在没有国家强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情况下,仅依据用户手册中的提示说明和部分实验数据便作出车辆水温偏高即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但若该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原告将面临败诉风险。据此,办案团队经讨论后一致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购买案涉车辆属于正常的消费行为,其在驾车过程中发现车辆水温高于正常水温90℃,会担心行车安全也是人之常情,原告继续驾驶该车辆将持续受到心理因素的困扰而引发安全隐患。
因此,为贯彻落实“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办案团队采取电话沟通、面谈等方式,多次为各当事人分析、梳理诉讼风险,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经过办案团队和双方代理人的共同努力,最终原、被告调解成功。
签订调解协议时,原、被告对五华法院秉承“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促成双方实质化解决纷争的行为以及办案团队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司法人文关怀的执法形象给予了高度赞赏和肯定。
该案的成功调解,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五华法院将继续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和立场促成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