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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初334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6 09:42:5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初334号    

袁青、邢丽娟、王彦蓉、云南云润商贸有限公司、李浩、昆明雨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初334号原告余岗与王彦蓉、袁青、邢丽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李浩、云南云润商贸有限公司、昆明雨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余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20元,由原告余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限你方于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来源:民四庭
责任编辑:太朝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