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初194号
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祥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案外人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三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对原告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义展、第三人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云01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十一行、第十七行;第三页第十九行;第五页第五行、第八行、第二十五行:“第12层17-08号”应更正为:“第1-2层17-08号”。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